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4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4年8月19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度“到户增收”扶贫项目,由村委支书焦某提议将补贴给100户贫困户的200头母猪承包给村民赵某、仲某集中饲养,项目前期没有进行公示,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物资发放花名册由村委秘书仲维寿代签,村委为了应付检查只告知100户贫困户中的9户,其他贫困户对“到户增收”每户补贴两头母猪的事情完全不知。崔某某负责该村委“到户增收”项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环节怠于职守,致使国家涉农补贴资金364000元流失,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2013年度“到户增收”扶贫项目,项目由养猪户刘某某、张某某个人到扶贫办跑,申报材料由刘某某、张某某个人完善,项目前期没有进行公示,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物资发放花名册由刘某某、张某某找人代签,最后村委加盖公章,补贴给100户贫困户的200头母猪由刘某某、张某某集中饲养,该村委所涉及的100贫困户对“到户增收”每户补贴两头母猪的事情完全不知。崔某某负责该村委“到户增收”项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环节怠于职守,致使国家涉农补贴资金40万元流失,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申报材料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很痛心、很惭愧。辩称其对监管不到位应负次要责任,项目的实施全过程以村为单位,村里成立有项目实施领导组织,村里上报项目时,贫困户写有申请,村有审核意见,乡写有报告,县扶贫办只是宏观上监督,而且全县十几个村的项目,监督指导面很大,做不到很具体。验收时按户进行,入户走访面小,村里外出务工人员多,留守人员对事情不太清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起,被告人崔某某任泌阳县扶贫股长,分管到户增收工作。泌阳县盘古乡某村委2013年度“到户增收”扶贫项目,由村委支书焦某提议将补贴给100户贫困户的200头母猪承包给村民赵某、仲某集中饲养,项目前期没有进行公示,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物资发放花名册由村委秘书代签,村委为了应付检查只告知100户贫困户中的9户,其他贫困户对“到户增收”每户补贴两头母猪的事情不知情。被告人崔某某负责该村委“到户增收”项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环节怠于职守,致使国家涉农补贴资金364000元流失,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泌阳县高邑乡某村委2013年度“到户增收”扶贫项目,项目由养猪户刘某某、张某某个人到扶贫办跑,申报村料由刘某某、张某某个人完善,项目前期没有进行公示,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物资发放花名册由刘某某、张某某找人代签,最后村委加盖公章,补贴给100户贫困户的200头母猪由刘某某、张某某集中饲养,该村委所涉及的100贫困户对“到户增收”每户补贴两头母猪的事情不知情。被告人崔某某负责该村委“到户增收”项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环节怠于职守,致使国家涉农补贴资金40万元流失,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泌阳县扶贫办及本院责令相关人员退赔损失。焦某出资购买母猪,连同剩余母猪,共计200头退给了受益户。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家属也将200头母猪退给受益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以及书证申报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崔某某在负责泌阳县“到户增收”项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国家扶贫工作有关办法操作,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环节怠于职守,致使国家涉农补贴资金764000元流失,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刘某某、张某某亲属和焦某筹资购买母猪对扶贫对象户进行了退赔,挽回了经济损失。鉴于本案是由于多环节和多因一果造成的,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换回,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