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4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振乾,男,1992年6月9日出生于泌阳县。2009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七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为漏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带回。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74书指控被告人王振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杨博(已判决)接吕嘉辉(又名吕鑫,在逃)电话称自己在银龙之翼动漫城输钱了,杨博和何晨(在逃)酒后到泌阳县花园乡银龙之翼动漫城以让老板退钱给吕鑫玩游戏的钱为由,让老板三分钟到场,三分钟不到就开始砸东西。随后,杨博又打电话给常军(已判决),常军又打电话给吕顺贤(“小七”,已判决),吕顺贤又打电话约被告人王振乾去帮忙,而后被告人王振乾叫上梅红刚(已判决)、王玉仓(已判决)等人到银龙之翼动漫城的三台游戏机砸坏,随后扬长而去。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砸坏的游戏机价值39828.00元。 另查明,同案犯杨博、常军与被害人韩伟峰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1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韩伟峰也明确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王振乾,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振乾的任何责任。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振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有证人马乐乐、焦密、阙磊、郭建等人证言,被害人韩伟峰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照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银龙之翼动漫城被砸监控录像来源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振乾户籍证明、转让合同、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调解协议书、收条,(2013)泌少刑初字第107号判决书,(2013)泌少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乾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将他人经营场所砸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振乾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法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景宝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