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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军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9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中军,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3月27日在逃,7月22日投案。同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泌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管中军刑事拘留,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9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中军,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3月27日在逃,7月22日投案。同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泌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管中军刑事拘留,8月5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家刚,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中军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中军及其辩护人李家刚、王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2月,被告人管中军利用其担任泌阳县公安局象河乡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泌阳县下碑寺人王怀宗吸毒案件中以不送去强制戒毒为由向涉案人员王怀宗及家人索要钱财5.14万元。被告人管中军在知道检察机关查办管中军索吸毒人王怀宗家人钱时,害怕受到查处,于2014年3月16日,把王怀宗案的5.14万元退还给当事人。
2.2014年1月,被告人管中军利用其担任泌阳县公安局象河乡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人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江宾吸毒案件中以不送去强制戒毒为由向涉案人员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江宾及家人索要钱财5万元。被告人管中军在知道检察机关查办此事时,害怕受到查处,于2014年3月16日晚,把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江宾案的5万元退还给当事人。
3.2013年12月,被告人管中军利用其担任泌阳县公安局象河乡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泌阳县人李敬尊吸毒案件中,以缴纳罚款为由向涉案人员李敬尊的家人李敬召索要钱财1万元,被告人管中军在知道检察机关查办此事时,害怕受到查处,把李敬尊案的1万元退还给当事人。
4.2013年12月,被告人管中军利用其担任泌阳县公安局象河乡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泌阳县连威吸毒案件中,以缴纳辛苦费为由向涉案人员连威的家人胡定玲索要钱财0.6万元。
5.2011年3月,被告人管中军利用其担任泌阳县公安局象河乡派出所所长批炸药的职务便利,收受张训军2.5万元贿赂。
公诉机关提交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魏留栓(魏朝峰)、禹红昌、陈昆、高丽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管中军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等证据,提请本院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管中军刑事责任。
被告人管中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不予认可,仅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第一笔、第三笔,但辩称所收受的款项均用在了派出所公务支出。对第二、四、五笔不予认可。
被告人管中军的辩护人李家刚、王阳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管中军所犯受贿罪均不成立。辩护人提交被告人管中军还账票据:即新新副食品报销单据11份,计款19200元;蓝天饭店菜单15张(附发票),计款7471元;油票8张,计款2625元;福满楼菜单9张,计款4930元;新创科技电脑城(曾用名电脑销售维修综合门市部、电脑及配件销售维修中心)5份,计款9170元。以上还账计款43396元。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2月,被告人管中军利用其担任泌阳县公安局象河乡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泌阳县下碑寺人王怀宗吸毒案件中收受其家人钱财5.14万元,其中贿赂款3万元。后于2014年3月16日,把王怀宗案的5.14万元退还给当事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管中军供述:2013年12月中旬,王怀宗在春水的一个宾馆里吸毒,拘留后魏留栓多次找我并说多交钱,千万不要给强戒了。他放我车上(档杆那个地方)一包东西,并说这是3万元钱,钱我暂收着了。拘留王怀宗前从王怀宗身上搜出1.4万元,后来从这1.4万元中给王怀宗交了1900元罚款,王怀宗人个买了点烟,拘留所交生活费500元,余了1.14万元,钱还放在我的卧室里。有一天我不在所里,禹红昌给我打电话说,魏留栓领着可能是王怀宗的家属,他们要给1万元,我给禹红昌打电话说这钱不能要,禹红昌说那就收着吧等以后给老魏。具体日期我记不着了,是周六,象河村委支书叫赵金光儿子结婚,我去送礼,去时我带了5.14万元准备还给魏留栓,我当时就给魏留栓了3万元,余下的2.14万元我又带走了,从魏留栓那出来我与禹红昌开车到派出所,在路上我把这2.14万元给了禹红昌,让他退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怀宗陈述:2013年12月11日中午1点多,我因吸毒被拘留。管中军对我说你这可以送驻马店强戒也可以不送,你也别找人了,找人也不好使,谁办案谁当家,找局长也不行,那个吸毒的连威就给5万元,你也给5万元,就不送驻马店了,保你没事。我家里经委托的人给他2万元,最后我家属又通过中间人魏留栓和高励交给管中军2万,另外还有1.14万元就没有给我们。
(2)证人郑娥陈述:2013年12月11日晚上,高励给我说我爱人王怀宗因为吸毒被关在拘留所了,我去找高励说家里一摊子事得把王怀宗弄出来,高励说你别管了我象河有熟人叫留栓找他说一说试试,我拿了2万元给了留栓,后来说必须交5万元才中。大概17号左右,留栓与高励联系到泌再送钱,我、高励、郑猛和陈锋四人去泌阳县城,留栓约好老管说是吃饭的,我和陈锋下车在官庄路口农村信用社柜台上取的1万元,后高励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给过老管,事情办成了。有1.14万元是我丈夫进派出所前身上带的钱,加起来是5万多了。退钱的事我给怀宗说了,怀宗说退也不要了。但当天晚上高励和陈峰去象河将钱拿回来了,总共是51400元,直接送到我家里来的。
(3)证人陈峰陈述:年前我岳父王怀宗因吸毒被关在泌阳拘留了,魏留栓说尽量跑,在高励示意下我把2万元放到魏留栓办公桌上。第二次送钱是我岳母给我说管所长说2万不中,钱最少得5万,在泌阳县福满楼饭店,钱是我岳母给我叔的,又给多少我不知道。第三次,我和我岳母去象河乡派出所取车,向象河派出所的一个孩(我不认识)交了1万元钱,同时这个孩让我打个收条,说是收到我岳父进拘留所扣押的11400元,实际上他没有给我钱。三月上旬,我和我叔一起去象河魏留栓办公室,管中军先进来的,进屋后我与我叔都站了起来,这时魏留栓把三梱100元的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说给这3万元(对我和我叔说),还没有等我拿那3万元时派出所的那个孩也进来了,进来后给我示意让我进套间内,我们两个进去后他随手给我了一个档案袋说这是你们的2.14万元。
(4)证人高励陈述:今年春节前,王怀宗因吸毒被象河乡派出所行政拘留,我和我侄子陈峰还有王怀宗的妻子郑娥到象河乡魏留栓的办公室我让陈峰把两万块钱交给魏留栓。之后,魏留栓给我打电话说管中军的意思是两万块钱不够,得要五万。没办法只得还送钱,有天我与郑娥到泌阳县城送钱。经魏留栓联系中午在福满楼请管中军吃饭,这天中午郑娥给我了1万块钱,我拿到钱后把魏留栓喊到福满楼大厅,把这一万块钱交给他让他交给管中军。当天中午魏留栓说必须得要五万,我就把魏留栓的话跟郑娥说了,后来的事是陈峰和郑娥他们办的。春节后,大概阳历三月,有一天下午魏留栓打电话让我去拿钱。
(5)证人魏留栓陈述:一天上午,高励就让陈峰给我了2万元钱,让我给管所长送去,我接了钱后又给管所长联系,并说交2万元中不。管所长当即就给我说不中。一天上午我约管所长及高励他们到泌阳福满楼饭店吃饭。高励喊我出去在饭店客厅给我一万元钱。接着我就到房间门口喊管所长出来,我们俩个前后到饭店外面管所长的车上,当时高励也在大厅里站着。管所长坐在司机座上,我坐在驾驶副座上,原来放在我办公室的2万元从我的内衣中拿出,和高励刚给我这1万元共计3万元放在司机和驾驶副座中间并说他家没有钱,你看这3万元中,管所长说这不中,所里不愿意弄不成,最少也得5万块钱。管所长将这3万元放在变速档后面的箱子里我们去饭店吃饭,吃会儿饭我先开车走了。
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天管所长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告他了,上面在查。隔了是2天或3天我忘了,管中军给我打电话说今天他到象河给赵金光的儿子送结婚礼,顺便把下碑寺的钱退3万,我当着高励、陈峰的面将3万元给他们了,陈峰进了我办公室里套间,应该是给陈峰那2万多元钱的。
(6)证人禹禹红昌陈述:李怀宗还没有出来时,他家里人来要车,是魏留栓领着来的几个人我记不着了,应该有男的,还有一个女的,当时我在户籍室,魏留栓说给所长说了交交钱将所扣的车开走。我说得所长证实下,随即魏留栓给所长打电话后,所长在电话里对我说,让他们交1万元,车让他们开走,同时将搜李怀宗的钱让他们给所里打一个1万元(或许是1.14万元)的收到条。所以按照管所长说的收了他们1万元,把搜王怀宗的钱让他们打了一个领款条钱没有给他们。所长回来我将他们交给我的1万元和打的领款条交给了所长。
应是3月16日下午,管所长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一起去象河送礼,从赵金光家出来,管所长说到乡政府老魏(魏留栓)那,在车上管所长给我说有人告他,别人在查的,可能要出事,他说着话将一包东西给我,我就将这包钱接了过来,俺俩去老魏在乡政府二楼的办公室,所长在前面先进的,我走的慢些稍后到,到办公室后见到屋里有魏留栓站着,所长及还有两个男的在办公室里坐着,所长示意我到里面套门内,我意识到这是退钱的,也没有多想,就随手把管所长给我的钱给这个男子,稍后就出来了。
(7)证人陈昆陈述:2013年12月11日办的王怀宗吸毒案,有一天管所长让我去福满楼去吃饭,那次吃饭是魏主任为王怀宗说情的。吃完饭我说我回去睡觉的,我坐管所长车送我回家的路上说,这个案局里有多少个副局长给打电话,又有多少乡党委书记给打电话,他顶不着了。一天下午,他与禹红昌到象河派出所,我在院子迎接他,我与他在院子里说了几句话,管所长说王怀宗这个案有人告他了将的所扣的1.14元退给人家算了,等闲聊了会儿,那时我才知道他在这个案件上又另外收钱了。至于怎么退的我不清楚。
(三)有关案件证据材料
(1)王怀东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陈峰提供的管中军退5.14万元的照片;郑娥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证明。
2、2014年1月,被告人管中军利用其担任泌阳县公安局象河乡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人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江宾吸毒案件收受涉案人员家人贿赂款5万元。后于2014年3月16日晚,把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江宾案的5万元退还给当事人。
(一)证人供述
(1)证人陈亚博陈述:2014年1月1日晚,江宾约我与关万林、马培安、我们四人到下碑寺北山一个朋友阿玉家玩,几个人吸了点冰毒。到第二天中午12点多从象河把我们拉到泌阳县拘留所,办完拘留手续后民警给我们说拘留你们十天,所长管中军让我们用他的手机给家里人联系,交待我们到时候打这个手机号找他就行,给三天的时间跑事,如果三天活动不好的话就把我们几个拉到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就是拘留第九天也可以把我们拉到驻马店,并让我给家里人说给其他的家人通个信。然后就用所长的手机我给家里打电话说叫赶紧给我跑出去,该花钱就花钱,三天之内一定得跑好,要不就送到驻马店,这个手机号是象河乡派出所管所长的电话,到时给这个手机号联系就中,爸说中。后来在拘留所时我听我爸说通过中间人高大泽给管所长送了3.9万元,是我与关万林、马培安三个人的,这3.9万元是我家出的钱,关万林、马培安没有钱是我爸先替垫着的。江宾他单独送的,听说是3万元。三天后在拘留所他口头问过我们一次,没有再说送我去驻马店的事。后来我们几个就没有送到驻马店了。
(2)证人关万林陈述:2014年1月1日晚,陈亚博给我打电话说江宾叫去他矿上帮他忙,我与陈亚博、马培安、江宾我们四人到江宾一个朋友阿玉家,阿玉、江宾提议吸点冰毒,江宾和阿玉先吸的,随后我们几个人也吸了点冰毒。到第二天中午12点多从象河把我们拉到泌阳县拘留所,办完拘留手续后所长管中军给我们说拘留你们十天,让我们用他的手机给家里人联系,交待我们到时候打这个手机号找他就行,给三天的时间跑事,如果三天活动不好的话就把我们几个拉到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就是拘留第九天也可以把我们拉到驻马店,陈亚博先打的电话,打的时候我俩给陈亚博说让他给我们家里捎个信,因为我们家就住挨着。在拘留所时我家里人去看了看我,陈亚博他爸到拘留所跟我们说每人花1.3万元就出来了,不去驻马店戒毒2年了,问愿意了他先给我们垫着,我说中。我们三家通过中间人高大泽给管所长送了3.9万元。拘留十天后就把我们放出来了。
(3)证人马培安陈述:2014年1月1日晚,江宾给陈亚博打电话说叫去玩,我与陈亚博就出去了,陈亚博就给关万林打电话说江宾叫一起去玩,我们四人到就到阿玉家,在阿玉家我们几个人吸了点冰毒。到第二天从象河把我们拉到泌阳县拘留所,办完拘留手续后管中军所长给我们说拘留你们十天,让我们用他的手机给家里人联系,交待我们到时候打这个手机号找他就行,给三天的时间跑事,如果三天活动不好的话就把我们几个拉到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就是拘留第九天也可以把我们拉到驻马店,陈亚博先打的电话,因为我和陈亚博老家就是一个村的,所以陈亚博打的时候给陈亚博说让他给我家里捎个信。在拘留所时陈亚博他爸和我妈看我时,问我一人1.3万元拘留十天就放出来了,不去驻马店戒毒2年了,问愿意不,如果愿意他先给我们垫着,我说愿意。我们三家通过中间人高大泽给管所长送了3.9万元。拘留十天后就把我们放出来了。
(4)证人江宾陈述:2014年1月1晚上,春水矿上人打电话说,工人挨打了。我就约上我们街的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坐我的车一起去,走到下碑寺街,我的一个合伙人孙玉打电话说山上人下来了,让我去他家有事。我开着我车带着他们三个到了崔庄阿玉家。阿玉抱个孩子拿出一小瓶说,我找了一瓶这给你们,我知道是冰毒(因我们知道阿玉和他丈夫以前是卖毒品的)我接过就用阿玉准备的东西操作着吸,阿玉也让他们几个吸,他们也按照阿玉说的方法吸了,吸后晚8点多钟时来了几个人自称是象河派出所和下碑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便以吸毒的理由将我们四个人带到下碑寺派出所,停留会儿后民警说这个事是举报到象河派出所的,由象河派出所处理,我们四个又被带到了象河派出所进行了询问。我如实承认了我们四个人在阿玉吸冰毒的事,当天晚上我们四人留在了象河派出所一夜,第二天管中军让我到他的住室里让我用他的电话给家人打电话让交钱,我就给我街上一关系好的赵来打电话说了我被拘留的事,让他想办法弄钱把我放出去。到中午12点多从象河派出所把我们拉到泌阳县拘留所,说最底拘留10天。进拘留后所长管中军让用他的手机给家里人联系,是让陈亚博打的,管中军交待让家里人打这个手机号给他联系交钱,如果三天不联系就把我们几个拉到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在拘留所的几天,管所长和陈坤副所长来拘留问过我和陈亚博的话。那次问完我话,管中军又让我用他的手机给我家人打电话,催着快送钱,那时我感到要强戒我了,我就用他的手机给我弟打了电话催。我弟江风杰去所里看过我两次,曾对我说交2万元管所长不同意必须交3万元,我说交吧,千万不要让弄到驻马店强戒了,我弟最后一次来拘留所看我时说,交了3万元,10天到期就可以出来了。陈亚博要结婚提前几天出去的,我与关万林,马培安坐够10天是一块出来的。
在象河派出所问话后,也就是第二天还没有送到泌阳拘留所时,管中军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内套间住室里,他对我说:“咱们两没冤没仇,你犯着事就得处理,你出俩钱把事摆平它,花钱消灾吗”。然后他让我用他的手机打电话,打时他指着他屋的一角说往那边打。我就用他的手机给赵来(板桥街的小时伙伴)说我吸毒被象河派出所拘留到泌阳县了,给弄点钱把我弄出去,给钱时就打这个号,他问得多少,我说估计不少。赵来答应了后第几天来拘留所看我时说,你这个事你弟他们找高大泽给跑的,但没有给管中军打电话,这是第一次。
第二次是陈坤和管中军来提审我时,在一个提审室里,管中军问话陈坤写,写完之后管中军说,你给你家催下快来交钱,再不交就强戒你。我说已说了,管中军说,那为啥还没有给我打电话来。他说着把手机给我说,你再打电话催催。我接着电话,管中军到询问室的门口,脸朝外,我在里面,陈坤坐我对面(问话前问话后陈坤没有动)给我说,你快找你家人给管所长联系,协调协调(他一边说着,一边一手拿笔、一手往上扬了下,好象是作着捗捏钱的动作)不找管所长说好马上就强戒你。我明白管所长他让我用他的手机打电话,就是让我的家人给他送钱的,送钱就不强戒了。那一次我又给我弟打电话说让快点交钱,不交就把我送到驻马店强戒了,我弟说正找人说着的。
(5)证人陈昆陈述:管所长让江宾用管所长手机打电话这个事确实有,具体说的啥话我真的记不清了,或许是催要罚款的。若我对江宾说的有话也应该随和管所长所说的。因询问时应该配合。陈亚博他们四个人罚款是每人1900元,当时管所长对我、禹红昌、孙玉刚我们说,这四个人的罚款每人1900元,我走了(当时他已经知道他调走了)这钱返还过来你们几个用票冲冲,算我给哥们发补助了。但到现在我也不知道罚款是怎么交的,返还了没有。
(6)证人陈文礼陈述:2014年1月2日下午,我儿子陈亚博给我打电话说他与马培安、关万林、江宾因吸毒被象河派出所的拘留10天。我与朱明磊、万林的父亲,马培安的母亲一块到泌阳县拘留所内看了看亚博他们几个,他们给我们说:“我们在下碑寺吸毒,给拘留10天,罚款11900元,得找所长跑这个事,若跑出不去得送到驻马店戒毒所戒毒2年”。当天我们回板桥准备钱。这天晚上大泽也给联系上了所长,也说是每人交11900元,可马培安和关万家不同意交钱,他们家人说罚1900元,拘留10天就完事了。后来朱明磊传过来管所长的话说不交11900元就送到驻马店强制戒毒2年。但关林、马培安两家没有钱,经他们家同意交钱后让我给他们两家先垫上。到6号上午我与江宾妻子,江宾的妹妹还有朱明磊一块到泌阳县看拘留所,又看了江宾他们几个。到后给大泽打了电话他也到了拘留所,在拘留所大门前我同着江宾的妻子、他妹妹、朱明磊他们给了大泽50000元。并说这钱多点你请所长他们吃点饭,买点礼品。大泽接过钱后也就中午了,我与大泽、明磊一块吃的饭,饭后大泽联系管所长说交钱的事每人11900元。但管所长说每人交11900不中,让亚博、马培安、关万林他们三个交13000元,江宾交30000元。当时带的钱不够,况且我得和他们几家商量下同意不,所以当天又回到了板桥。与他们三个家人联系说加钱的事后他们都同意,第二天我与江宾的弟弟江杰、朱明磊又一块到了泌阳县,到泌阳县时城已经中午了,我们与大泽联系他在一家自助餐吃,我们到那饭店门前,这钱是江杰给朱明磊,由朱明磊给高大泽的,当时江杰开着车的。大泽接钱后我们就走了。我与明磊、江杰在一块吃的中午饭,饭后江杰有事先走了,我与明磊到望江楼开的宾馆。大泽下午给我们联系到宾馆说,管所长要了50000元给他了两条中华烟,但罚款钱留住了没有要,大泽给我7000元说,其它事你们不用管了,你把亚博、马培安、关万林他们三个的罚款钱交上。当天在宾馆没有走,第二天我与朱明磊在火车站那吃拉面时给管所长联系交罚款,管所长问我们在那后我开车找的我们,我将亚博、马培安、关万林他们三个的罚款钱5700交给他。后来大泽又找公安局的人以结婚的理由亚博提前两天出来的,他们三个拘留够10天,于1月12日出来的。
(7)证人朱明磊陈述:2014年元旦之后,应该是2号,陈亚博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陈亚博被象河派出所抓走了,让我找人给象河派出的管所长联系,并提供了管所长的手机号,我就给我大泽哥联系,让他找管所长办这个事。大泽哥给打电话说管所长联系上了,所长说每人交1.19万元,光让交陈亚博一个人出来不中,得让他们四个一块出来。我把情况给陈亚博的父亲说后他就通知其他三个人的家属准备钱,后来陈亚博的父亲说马培安和关万林的家人不愿出钱,并说吸一次毒不就拘留10天,10天后不就出来了。我把这个情况给我大泽哥说了,随后大泽哥给我说管所长交待不交钱把他们几个送到驻马店强制戒毒2年,他们几个家人知道这情况后才同意出钱。但马培安和万林家的钱都是亚博的父亲给垫支的。是5号或是6号我与亚博的父亲还有江宾的妻子、妹妹一块来到的泌阳县城,随后在拘留所大门外陈亚博的父亲递给大泽了5万元,并说多给了点请派出所的人吃饭买点礼品,大泽哥与管所长联系,管所长说拿1.19万元不中了,陈亚博、马培安、关万林他们三个交1.3万元,江宾得交3万元,因交钱数增多了陈亚博的父亲得回板桥和他们几个的家人商量,所以当天我们又回了板桥。第二天将钱准备够,我与亚博的父亲和江杰到泌阳县城联系到大泽哥,他正在小火车站向南路东的一个饭店里吃饭我们就开车到饭店门前,大泽哥出饭店我将准备好的2万元(这钱是江杰准备的,钱不够我给他凑了1千元)递给了大泽哥,下午大泽哥打电话来到望江楼说管所长要了5万元,罚款让自己交,接着大泽哥给亚博的父亲7千元说将陈亚博、马培安、关万林三个人的罚款交上,每人1900元,还说管所长真精在饭店不敢接,回去开着自己的车约我到白云宾馆那才要。
(8)证人江风杰陈述:2014年元旦之后,具体时间我记不准了,我哥用别人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吸毒被泌阳象河派出抓着给拘留10天,让快点交钱想办法弄出去。我就托人给办这个事,人托人托了两天没有找到合适人。得知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他们是与我弟一块吸毒被拘留的,我就给陈亚博的父亲陈文礼联系说这个事,便知道每人罚款1.19万元,让他们四个一块出来,这个事是我们街的朱明磊和在板桥街盖房子的高大泽(我也认识他)帮忙给办的。当时我给明磊说了让我嫂子和我妹与他们一块去泌阳交钱。去泌阳交钱时关万林和马培安他们家没有钱,说是让陈亚博的父亲先垫着,但我们家也多出了点,出的是1.5万元。我嫂子他们从泌阳回来说,管所长说的1.19万元不中了,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他们三个各交1.3万元,我哥江宾得交3万元,还说不交钱把他们几个送到驻马店强制戒毒2年,他们几家都同意出钱。我哥的钱都是我出的,让我哥出3万元我嫌多,我想单独找管所长说一说少交点,具体时间我说不清了,是一天的晚上我自个开车去的泌阳县城,经打听我知道管中军家的住处,我便来到管所长家的道口等他(是必经之路)。晚上9点多管所长开车回到家道口,把车停到道口下车后往家走时我上前拦着他说我哥的事,我说我哥家没有钱,管所长说你哥是开矿的,我光查他矿上的钱条就有100多万元,3万元就交不起。我说交2万元中不,我哥的车你们又开了几天了,管所长说车我可以扣它,中了就3万,不中了别跑了就办强戒。后来我与明磊联系又找高大泽办这个事,高大泽给管所长联系后说还得交3万元,不交得强戒。最后一次交钱是我与明磊、陈来博的父亲一块到泌阳县找到高大泽,那次我通过朱明磊给高大泽了2万元。由高大泽办的这事,到10天后我哥没有被强戒放出来了。
(9)证人高大泽陈述:2014年元旦时,是在板桥工地给我帮忙的朱明磊打电话说的,当时朱明磊说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和江宾他四人因为吸毒被象河派出所拘留了,拘留10天就耽误陈亚博结婚了,让我找象河派出所的所长结合结合把他弄出来。我认识管中军,就给他联系说陈亚博的事,管中军说每人得拿出来1.19万元,他四个人得一块出去。我说少点可以不,管中军说少不了。我告诉朱明磊转告陈亚博父亲及其他几家准备钱。停有两天朱明磊打电话说他们有两家不愿出那么的钱,我又与管所长联系说,是不是再少点,他们有的不想出那多。管中军说不愿出就将他们几个送到驻马店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我将管所长的话告诉了朱明磊,应该是隔有2天朱明磊打电话说送钱的,让我到拘留所,我到拘留所时他们已经在那。有陈亚博的父亲、江宾的妻子,还有一女的说是江宾的妹妹。他们又见了见陈亚博他们,在拘留所门前的路上陈亚博的父亲、江宾的妻子和妹妹、朱明磊一起,由陈亚博的父亲递给我5万元,并说交完钱剩了点好请管所长他们吃顿饭,能先让陈亚博早点出来因已定9号结婚的,不然也不那么着急。中午江宾的妻子、妹妹有事走了,我与陈亚博的父亲、朱明磊我三个在一块吃的饭,吃完中午饭我与管中军联系,说按每人1.19万元的钱准备好了,管中军说江宾得交3万元,其他三个每人交1.3万元。不交就送驻马店戒毒所。陈亚博的父亲说得回去和他们几个的家人们商量商量,他们就回板桥了。第二天朱明磊打电话说送钱的,我就约了管中军,他说他没在县城就回去。到中午我和我的朋友正在小火车站南路东的一个冲汤馆里吃饭时,朱明磊打电话说他们来了,我让他们到饭店门前我出饭店,朱明磊给我了2万元他们就走了。我就与管中军联系他说我把车上的人送回去,到白云宾馆那地方见。我一个人就开车到白云宾馆北门东边的边道上等着。不多会儿管中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到白云宾馆东侧宏运宾馆门前的,我给他说了我的位置。管中军从他车出来走进到我车内坐在副驾驶座上,他说这几个孩以后会有事不,招呼着不要出事了等话,我说陈亚博9号结婚的得提前出来,管中军说得找分管领导和刘局长签字。关于罚款的事我还要求少罚点,最后管中军说给他5万元算了,剩下的给他们交罚款,罚款是每人1900元。我俩说的有20分钟左右,我让他去一块吃饭他不去,他从我车上下时说你放到我车上(指那5万元),他步行上他的车上去了,我将车开到他车跟前与他车并着,他上他车后从车内将他的后车箱盖打开,我将5万元和两条中华香烟用报纸包着放进他后车箱内,他开车向东走了。我与朱明磊联系去了望江楼宾馆,给了陈亚博的父亲5700元,让交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他们三人的罚款。江宾的罚款1900元是我交给管中军,余下的钱给朱明磊退给江宾了。陈亚博的父亲要我找人说说把他的儿子提前放出来,我还是给管中军联系,他提出以家中有特殊事申请请假,就写了份定于9号结婚的申请,找管中军签字加派出所的章,我让管中军去找领导签字他不肯,最后还是我找的领导说明原因给批了两天假将陈亚博放出来了。那三个人拘留够10天出来的。
退钱的经过:前天他打电话说有人告他了,也就是你们问我这个事以后,他说我给他那5万元退给我,因为我忙老不在泌阳县城,所以那几天光打我的手机。并不断的从微信上发信息给我,就是上周日傍晚(3月16日),管中军又打电话给说把“那”给我,同时还发的有微信,“那”就是指的那5万元。我说我要去板桥的,他说给你了后再去,他说高杆灯东侧等我,又说了他的车型车号和具体位置。我开车到高杆东侧他的车跟前,他让我去他的车上,我上了他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他对我说,检察院的人找你了没有,我说找了,但我啥也没有说,又问他们调查板桥那边的几个孩们他们都说的啥,我说我问他们了也啥都没有说。管中军说这个给你,他说着给我一个装有5万元的袋子,我说你拿着跑事吧。他说还是给他们吧,别人问你你就说没有这回事,不要说给钱的事。我就将5万元带着上了我的车上走了。
(三)有关案件证据材料
(1)江宾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亚博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培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万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2)高大泽提供的管中军退高大泽5万元照片,是用外表红色内里是白色的塑料双层双绊提袋装着的5万元,证明管中军向高大泽退款5万元。
(3)管中军电话详单。显示管中军与陈文礼的通话记录,证实印证了管中军在看守所门前用管中军的手机向陈文礼索贿的事实。
(4)管中军电话详单。显示管中军与高大泽的通话记录,显示有通话和短信记录信息,证实印证了在2014年3月15日,管中军退给高大泽钱时的联系方式,以及退钱的时间是在检察机关启动调查此案件之后。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管中军到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管中军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中军在任泌阳县公安局象河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涉案吸毒人员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其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管中军受贿的具体数额。第一笔,被告人管中军在办理王怀宗吸毒案中,所涉及的51400元款中,其中的21400元,象河派出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均知道,该21400元不宜认定为被告人管中军受贿。另外30000元,就管中军一人所收,一人知道,被告人管中军收后,既没有上交县局开罚款票,又没有上交派出所让内勤记账存放,该30000元应认定为被告人管中军受贿款。第二笔,被告人管中军在办理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江滨等四人吸毒案中,尽管被告人管中军对所收的50000元款不予认可,但有送钱人的证言、涉案吸毒人员家属的证词及被告人管中军与送钱人、涉案吸毒人员家属的通话记录以及退款时的物证等相互印证,应该认定被告人管中军收受涉案吸毒人员陈亚博、关万林、马培安、江滨等四人家属委托高大泽所送的50000元为受贿款。第三笔,被告人管中军在办理李敬尊吸毒案中,在泌阳县公安局副政委王茂存办公室,同着副所长陈昆收受李敬尊之哥李敬召款20000元款说是罚款,由于在收款后的第二天就退给李敬召10000元,下余10000元,尽管没有开罚款票,但局领导及所里同志们均知道,不是私下交易行为,后来该10000元款又退给了李敬召,所以该10000元款不宜认定是被告人管中军的受贿款。第四笔,被告人管中军在办理连威吸毒案中,所涉及的6000元款,由于该6000元款仅有涉案吸毒人员连威的母亲胡定玲一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所以该6000元款认定被告人管中军受贿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第五笔,为批购买炸药方便,张训军给被告人管中军送现金25000元,由于没有送款人张相军所涉及的案件,仅凭送款人张训军及其合伙人陈灿荣、王军甫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所以,该25000元款认定被告人管中军受贿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中军第一笔中的30000元,第二笔中的50000元,合计80000元为被告人管中军收受贿赂款项,其他72400元,由于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对于72400元不属于被告人受贿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管中军尽管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所收受的款已全部退给送款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中军在受贿后,部分款项偿还了派出所的外欠帐,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管中军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具体犯罪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中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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