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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友恒、苗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字第468-1号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友恒,男,1954年7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苗青云,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依据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字第468-1号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友恒,男,1954年7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苗青云,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友恒、苗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友恒、苗青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泌民金初字第648-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友恒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开设的1715325003100814165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4)泌民金初字第648-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张友恒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帐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生
审 判 员  王 玺
助理审判员  姜丽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春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