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张利,女,1982年3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樊旭,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樊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樊旭在中国农业银行泌阳支行板桥分理处的账户元予以冻结(祥见协助冻结通知书),至其履行义务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姜丽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史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