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字第00328号 申请执行人卢照运,男,1959年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卢建彬,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照运与被执行人卢建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此案立案执行后,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4)泌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卢照运与被告卢照彬于2005年1月31日签订的换地建房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卢照运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卢建彬的反诉诉讼请求”。该判决判项无具体的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第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4)泌法民执字第328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玺 审 判 员 王 生 助理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松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