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民执异字第00004号 异议人张保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执行人陈改名,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改名申请执行李士修、李自阳返还原物一案中,案外人张保安于2014年08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保安称:陈改名申请执行李自阳一案,房屋的权属是我的,不是陈改名的。陈改名与李长安合伙开发房屋,我是施工方,他二人拖欠我的施工费,李长安把争议的房屋卖给我了,双方签订的有买卖协议和收据,陈改名的房权证从办证程序到实体都是违法的,现在纪检监察机关正在调查处理,法院原先的判决是错误的。因此,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法院审查支持。 本院查明,申请人执行人陈改名与李士修、李自阳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3年09月24日作出(2013)泌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争议的商品住宅房系李自阳居住着,并已进行了装修。该商品房系2009年03月29日李长安以105000元(含储藏室)的价格卖给了异议人张保安,李长安与张保安签订有购房协议书,并给张保安出具有收款收据。2013年04月23日申请人执行人陈改名在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将该商品房进行产权登记,并于2014年04月24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是:驻房权证字第017602号;房屋所有权人:陈改名;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座落:泌阳县泌水镇牛庄;登记时间2013年04月23日;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87.89平方米)。本院作出的(2013)泌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李自修、李自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座落在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牛庄村东南角(泌阳县工农路南段路西)四楼南户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为87.8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驻房权证泌字第017602号)商品住房一处交给原告陈改名。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保安与申请人执行人陈改名争议房屋座落在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牛庄村东南角(泌阳县工农路南段路西)四楼南户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为87.8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驻房权证泌字第017602号)一处,陈改名提交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异议人张保安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提出的异议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且本院作出的(2013)泌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目前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异议人张保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l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保安的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克 助理审判员 邱永建 人民陪审员 程 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