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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德朝与被执行人刘湘委托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字第12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朝,男,1939年12月出生。 被执行人刘湘,女,1968年3月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德朝与被执行人刘湘委托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湘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字第12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朝,男,1939年12月出生。
被执行人刘湘,女,1968年3月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德朝与被执行人刘湘委托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湘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丈夫岳俊的部分工资收入实现债权。经查明:岳俊与刘湘系夫妻关系,刘湘所欠李德朝的矿石款式岳俊与刘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用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湘与岳俊系夫妻关系,岳俊的工资收入属于其家庭共同财产,刘湘欠李德朝的矿石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丈夫岳俊的部分工资收入清偿债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08)泌民执行裁定书冻结的岳俊的工资予以扣划(具体数额详见本院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对岳俊的工资收入继续每月冻结1200元,本院每半年扣划一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玺
审 判 员  王 生
助理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春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