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字第106-1号 申请人丁书奇,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 申请人韩国芝,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丁豪,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丁勇,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家全,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官庄镇官南村委七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丁书奇、韩国芝、丁豪、丁勇与被执行人陈家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家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家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金杨支行的存款(账号为6221882900070391719)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账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玺 审 判 员 王 生 助理审判员 姜丽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