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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李炳青、邓为民、宁玉奇、柏美玉、林德兰、柏德林、李美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民执异字第00006号 异议人禹庆芳,女,1955年0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才,男,1948年07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炳青,男,1948年03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邓为民。 申请执行人宁玉奇。 申请执行人柏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民执异字第00006号
异议人禹庆芳,女,1955年0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才,男,1948年07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炳青,男,1948年03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邓为民。
申请执行人宁玉奇。
申请执行人柏美玉。
申请执行人林德兰。
申请执行人柏德林。
申请执行人李美丽。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炳青、邓为民、宁玉奇、柏美玉、林德兰、柏德林、李美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庆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异议人禹庆芳于2014年09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禹庆芳称,2014年09月12日,法院通知异议人房产评估价格,异议人才知道两座房产评估价格是200多万,下一步法院将要执行拍卖这两座房子,异议人和丈夫年龄大了,也退休了,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身体有严重的疾病,并且一直在这房子里居住,异议人认为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生活权和居住权,把我的房子拍卖完,让异议人没有地方居住,异议人不同意,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人李炳青、邓为民、宁玉奇、柏美玉、林德兰、柏德林、李美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庆芳合伙纠纷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异议人禹庆芳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委托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禹庆芳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向异议人送达后,其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本院在执行查封该房产时,异议人禹庆芳并未在该房居住。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禹庆芳的代理人刘才出示了以下证据:1、禹庆芳身份证。2、授权委托书。3、(2014)泌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4、禹庆芳、刘才户口簿。申请执行人提交了:1、(2014)泌法民执裁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2、李廷玉和李谦堂证言。3、禹庆芳保证书一份。4、2014年7月24日询问笔录。5、2014年8月7日上午对刘才的询问笔录。6、2014年9月12日对李筱军律师的询问笔录。7、房屋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异议人禹庆芳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资产评估作出后,向异议人禹庆芳依法送达了该评估报告书。异议人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所以本院的评估程序并无不当,异议人对评估程序的异议不成立。异议人认为本院的执行行为侵犯异议人的生活权和居住权的主张,异议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因其未在所查封的房产居住,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禹庆芳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段海鲁
助理审判员  邱永建
助理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