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字第275-1号 申请人党成珍,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梅家恩,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党成珍与被执行人梅家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家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泌法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梅家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羊册镇储蓄所的银行存款5300元予以冻结。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4)泌法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梅家恩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账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生 助理审判员 陈有辉 助理审判员 姜丽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