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增,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尚拴喜,男,1981年11月01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驻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增与被执行人尚拴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尚拴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尚拴喜所有的豫QA9073重型自卸车一辆,予以扣押。 该车在扣押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转移、丢失。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限其在七日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所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