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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韩本省、李华娇、何伟、钟文艳、禹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裁字第2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 负责人吴满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韩本省,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观音稍。身份证:412822198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执裁字第2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
负责人吴满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韩本省,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观音稍。身份证:412822198310154838
被执行人:李华娇,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412822197902054828
被执行人:何伟,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马谷田镇马谷田街。身份证:412822198106084852
被执行人:钟文艳,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420623198312172525
被执行人:禹杰荣,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友谊新村335号。身份证:412822196107100085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泌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韩本省、李华娇、何伟、钟文艳、禹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禹杰荣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勇
审判员  王玺
审判员  王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