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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付俭夺、徐玉凤、徐连杰、汪美丽、徐来栓、王新华金融借款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民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 负责人吴满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付俭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玉凤,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泌法民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
负责人吴满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付俭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玉凤,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连杰,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春水镇铁帽徐村委铁帽徐。
被执行人:汪美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来栓,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新华,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付俭夺、徐玉凤、徐连杰、汪美丽、徐来栓、王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付俭夺、徐玉凤、徐连杰、汪美丽、徐来栓、王新华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勇
审判员  王玺
审判员  王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