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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见与喻大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646号 原告王高见,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里湾村10-31号。身份证号:412825198808264910. 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喻大命,女,1986年10月2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646号
原告王高见,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里湾村10-31号。身份证号:412825198808264910.
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喻大命,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寨外村。身份证号:41282519861020498X.
原告王高见与被告喻大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平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高见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照中、被告喻大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高见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生育二女王婷婷、王丽丽。原、被告婚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打工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农历八月初一,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并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婚姻生活无法维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抚养婚女王婷婷、王丽丽。
被告喻大命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其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9年8月14日生育长女王婷婷,2011年11月18日生育次女王丽丽。2012年1月2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2014年8月25日,被告离开原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家庭。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高见与被告喻大命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高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平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 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