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吴小环判决书原告吴小环与被告小岳寺乡边张村委、田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525号 原告吴小环,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小岳寺乡边张村委11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12227323。 委托代理人朱勤堂,西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蔡县小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525号
原告吴小环,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小岳寺乡边张村委11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12227323。
委托代理人朱勤堂,西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蔡县小岳寺乡边张村委。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该村委主任。
被告田粉,女,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小岳寺乡边张村委2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5607237322。
委托代理人张小红,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小岳寺乡边张村委2组。
原告吴小环与被告小岳寺乡边张村委、田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环及委托代理人朱勤堂、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张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小环诉称,2001年原告与被告边张村委订立了一份林场土地承包合同书,2003年原告又与村委续订了两年合同,但二被告在原告合同有效期内,签订一份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之后被告田粉凭着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犁掉原告的麦子,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无效,并由被告田粉支付原告2000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田粉辩称,2007年4月12日,其与边张村委、张红、张富贵、张北晨签订合同,将村北老林场土地2亩(每亩150元)承包10年,从2013年9月20日到2023年9月20日止,共计交现金3000元,一次交清,并经小岳寺司法所公正。其于2013年10月13日犁地种麦,是按照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办的,是合法合理的,并不是抢吴小环的地,更不应该赔偿她的经济损失。
被告小岳寺乡边张村委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田粉系同村委村民,2001年原告吴小环的丈夫张电勋与边张村委签订一份林场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为:一、承包面积长:60.00米,宽22.24米,2亩。二、承包款数每亩每年交款130元,一共交款2600元。三、承包期限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合同到期后,乙方果园有权优先承包......,2001年10月30日。合同尾部有村委印章,合同首部有村委负责人与张电勋签名。2003年12月30日原告丈夫张电勋又向被告小岳寺乡边张村委缴纳土地承包费400元,被告边张村委向张电勋出具收据一份,并在票据上注明:“两年,2011-2013年8月”。2007年4月12日,被告小岳寺边张村委与被告田粉的丈夫张改名另签了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一份,发包方为上蔡县小岳寺边张村委发包人为张红承包方为上蔡县小岳寺乡边张村委2组村民承包人为张改名……,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一、发包方把村老林场土地,位置村东至北,西至大路,南至边张村,北至一组地,计2亩转包给村民承包,土地承包期限为十年,即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止,每年每亩承包费150.00元,2亩地合计30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3000.00元……。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司法机关见证后即生效……。合同尾部有村委干部、承包人张改名签名并加盖村委印章。但该合同是原告丈夫张电勋与被告边张村委所签,后二被告将部分合同内容更改,将张电勋的名字粘贴后,另签上了张改名的名字,成为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后被告田粉丈夫张改名于2013年8月份死亡,原告吴小环丈夫张电勋于合同到期后又在该承包地内播种了小麦,于同年11月11日死亡。2013年10月13日,被告在原告合同到期后犁掉原告播种的小麦,后重新播种了小麦,2014年1月17日,经被告边张村委调解,双方达成新的调解意见,但被告拒不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张电勋与边张村委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张电勋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小岳寺边张村委关于张电勋、张改名死亡证明各一份。被告田粉提供张改名与边张村委承包合同一份及边张村委林场地承包人花名册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张电勋于2001年10月30日与被告小岳寺边张村委签订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0年,约定了承包土地的面积、交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原告果园有优先承包权。该合同出于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后原告向被告边张村委支付400元作为延长该合同两年的承包费,边张村委收到该款后向原告出具收费票据,并在票据上注明:“两年2011年-2013年8月”。可据此认定被告边张村委同意该合同延长两年。则被告边张村委应按延期后的合同履行,但其在合同未到期、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即在合同到期时原告有优先承包权。且二被告明知张电勋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却将原告丈夫名字粘贴,由被告丈夫张改名签名,成为被告边张村委与被告丈夫张改名另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二被告所签土地转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田粉依据该合同损毁原告所播种的两亩小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造成本案纠纷,二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边张村委与被告田粉丈夫张改名所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田粉与边张村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贺年
人民陪审员  杨洪涛
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吴继福与侯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