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053号 原告陈改霞,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盆尧乡陈老村10组,身份证号412824198811065529。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寒冰,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百尺乡苏口村2组,身份证号:412825198512124150。 原告陈改霞与被告苏寒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改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被告苏寒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改霞诉称,2009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2010年3月,补办了结婚证,于2010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苏星,2012年5月31日生育女儿苏夏星。婚后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合,二人经常生气,而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在原告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并在成都武警医院,北京军海医院治病,为看病向其亲戚借款25000元,被告不管不问,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分别由被告、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成都武警医院、北京军海医院的医疗费用20000元并向原告提供经济帮助款10000元。 被告苏寒冰辩称:一、其与原告陈改霞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离婚不利于儿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因此不同意与原告陈改霞离婚。二、其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如果由原告抚养小孩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且其经济条件和身体条件都优于原告,两个孩子应当归其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三、其对原告患何种病、何时患病、是否住院治疗并不知情,其不愿意承担原告20000元的看病费用,四、其与原告均年青,并无丧失劳动能力,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完全能够养活自己,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因此其不愿意给原告经济帮助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年末举行结婚典礼的情况下同居生活,2010年3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苏星,2012年5月31日生育女儿苏夏星。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12年10月份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裁定该案按撤回起诉处理,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6月16日原告因癫痫病发作到北京军海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癫痫、复杂部分性发作。共花费20950.18元,于2014年6月19日出院。因被告拒付原告医疗费用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结婚证(2012)上民一初字第1675号卷宗材料9页,北京军海医院医疗票据、病历、服药表一张,癫痫者注意事项一页及原告提供证人的庭审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生气,为此原告于2012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按撤诉处理后,双方分居至今,虽然被告明知原告患病,但拒不为原告提供医疗费用,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多方考虑,结合原、被告子女年龄,原、被告实际生活状况考虑,以其子女分别由被告、原告抚养为宜。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原告患病时,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医疗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2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数额,少于实际支出的费用,系对自己诉求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患有疾病,同时又要抚养女儿,具有一定的生活困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的请求也应予支持。原告诉称其在成都武警医院也进行了治疗,但未提供其住院治疗的相关医疗票据,因此对该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诉称,因看病其借款2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患病,治疗不知情,原告不需要经济帮助,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改霞与被告苏寒冰离婚。 二、婚生子苏星由被告苏寒冰抚养,婚生女苏夏星由原告陈改霞抚养,抚育费自理。 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用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贺年 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 人民陪审员 杨洪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鹏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