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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向军、程兰、陈永健、陈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553号 原告陈向军,又名陈纪清,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大刘常庄165号。身份证号码:412825195601120270. 原告程兰,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553号
原告陈向军,又名陈纪清,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大刘常庄165号。身份证号码:412825195601120270.
原告程兰,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5195605050265.
原告陈永健,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10110278.
原告陈辉,又名陈永辉,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01040272.
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白云观大道310号。
负责人张群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耿,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喜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农行职员。
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蔡都镇建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丁辉,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超,该所工作人员。
原告陈向军、程兰、陈永健、陈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向军、程兰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潘喜民、杨耿,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张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大刘村委常庄三组居民,分得住宅一处,颁发有土地证,后考虑到子女长大后析产方便,所以请人帮忙办理办证事宜。最近经人到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得知第三人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办理了他项权证,与被告交涉后得知原告为其他人做了抵押担保,原告对此并不知情,没有抵押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担保无效,返还原告的房产证及土地证。
被告辩称,1998年1月17日,原告的房产在该行为刘继学借款办理了抵押,并在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进行了抵押登记,办理了他项权证。1998年4月2日,该行为刘继学办理了信用卡透支借款40万元。原告的房产为刘继学借款办理抵押登记,系合法有效,且原告陈向军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所有人陈纪清名字不相符。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如果原告签订有抵押合同,不同意退证。如果没签,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审理查明,原告陈向军与原告程兰系夫妻关系,原告陈永健、陈辉系陈向军与程兰之子。四原告在该村有房宅一处,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陈向军颁发了上集建(1996)字第250188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11696号、11694号房产所有权证。11696号房产所有权证显示:所有权人陈纪清,房屋坐落大刘三组,共有人陈永辉、程兰。11694号房产所有权证显示:所有权人陈纪清,房屋坐落大刘三组,共有人陈永建、程兰。1998年1月17日,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擅自用原告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1998年4月2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刘继学签订金惠信用卡借款合同和金惠信用卡抵押、质押担保透支合同。金惠信用卡抵押、质押担保透支合同原告没有签字,亦未载明所抵押的土地证及房产证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上字第103235号房屋他项权证及存根复印件、上集建(1996)字第2501886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1696号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111694号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惠卡提取单复印件2份、金惠卡超限额透支申请书复印机2份、金惠信用卡透支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金惠卡抵押、质押担保透支合同复印件2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不经原告同意,擅自用原告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刘继学签订金惠信用卡透支合同中,用原告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金惠卡抵押、质押担保透支合同,该合同均无四原告的签字或捺印,且原告对该抵押担保不予认可。因此,原告的房产证在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的他项权证及为刘继学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借款的抵押担保均为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刘继学签订借款合同时,以原告的名义签订的金惠信用卡透支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该抵押担保的房屋他项权证。
二、第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向军、陈永辉、程兰的11696号房产所有权证、归还原告陈向军、陈永建、程兰的111694号房产所有权证、归还原告的上集建(1996)字第250188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子恒
陪审员  周秀根
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