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占伟与被告赵雪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214号 原告陈占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兴国村5组。身份证号码411081197002131555。 被告赵雪文,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214号
原告陈占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兴国村5组。身份证号码411081197002131555。
被告赵雪文,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百尺乡贾湾村12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1101411x。
原告陈占伟与被告赵雪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雪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占伟诉称,2012年秋天,原告带领几个农民工在郑州市上街区一建筑工地务工,工地负责人是被告赵雪文,总劳动报酬是9980元,原告与几个农民工共借支1600元,余下7280元。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年12月22日给付原告200元,下余7080元,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劳动报酬7080元。
被告赵雪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收秋后,原告陈占伟带领七个农民工在郑州上街区跟着被告赵雪文干建筑粉刷,期间共借支1600元。2012年10月22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向原告陈占伟出具欠条一份,欠款清单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有陈占伟9工170、陈小旭8工、陈克谦9工150、韩忠义8.5工、张占军9工150、张金池8工、张保国9工150、张国章8.5工,33工3300元。在五台山(江苏仪征建筑公司干活)借支1600元,下欠7280元,2012年10月22号,河南中越劳务合同,赵雪文,18638514859,41282519691101411x”后于2013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欠条一张、结算票据一张及庭审笔录及本院调查朱荷莲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带领工人跟随被告赵雪文在五台山江苏仪征建筑公司干活,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清单及欠条一份,载明原告工人出工的工时、欠款数额、欠款人等合同主要内容,则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劳动,被告应如约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至今尚欠工钱7080元未付,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劳动报酬70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赵雪文给付原告陈占伟工劳动报酬7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雪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贺年
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
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鹏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