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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洪波与被告王玉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864号 原告董洪波,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西洪乡南董村委五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06035317. 被告王玉环,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西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864号
原告董洪波,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西洪乡南董村委五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06035317.
被告王玉环,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西洪乡扁担王村委二组。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09205361.
原告董洪波与被告王玉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洪波诉称,1996年原、被告在石家庄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8月1日在上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大儿子叫董腾飞,今年14岁,二儿子叫董腾祥,今年10岁。原、被告婚前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生气。2006年过完年,被告偷偷带着二儿子董腾祥外出打工,至今已经八年了,期间被告杳无音讯,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大儿子董腾飞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玉环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8月1日在上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1月1日生育一子董腾飞,2004年5月5日生育次子董腾祥。2008年年初,被告带着儿子董腾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另查明,在被告离家出走后,大儿子董腾飞随原告董洪波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上蔡县档案局结婚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原、被告及其长子董腾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西洪乡南董村委关于董洪波次子董腾祥的身份4证明及本院调查被告母亲史荣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建立恋爱关系,婚姻基础较好,但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经常因琐事生气,被告从2008年年初外出分居至今,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子董腾飞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以其随原告董洪波生活为宜。次子董腾祥一直随被告王玉环生活,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随被告王玉环生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董洪波与被告王玉环离婚。
二、婚生子董腾飞由原告董洪波抚养,次子董腾祥由王玉环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洪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贺年
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
人民陪审员  杨洪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