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703号 原告李瑞仙,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塔桥镇黑翟村委28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507051108。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起超,又名翟啟超,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塔桥镇黑翟村委7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1119101x。 原告李瑞仙与被告翟起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起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瑞仙诉称,1996年2月1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2月18日生育一女翟盈盈;2002年11月17日生育次女翟香茹;2005年6月13日生育三女孩翟小茹;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子翟书续。由于原、被告缺乏共同语言,生活中经常生气、打架,而且被告不忠诚于婚姻、家庭,公然与其他女子同居,致使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夏分居至今。原告、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翟起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瑞仙与被告翟起超通过自谈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2月11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2月18日,原、被告生育长女翟盈盈;2002年11月8日,生育次女翟香茹;2005年6月13日,生育三女孩翟晓茹;2007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翟树续。(现随原告生活)。同时查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10年分居至今。婚生女翟盈盈、翟香茹经本院征求其抚养意见时,均明确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李亚丹、翟慧的当庭证言及本院对翟盈盈、翟香茹的调查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并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才能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而本案原告李瑞仙与被告翟起超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且从2010年开始分居已满二年,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李瑞仙要求与被告翟起超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女翟盈盈、翟香茹均明确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随原告生活,对此,本院尊重其个人的意思和选择;婚生女翟晓茹、婚生子翟树续现随被告方生活,因其二人已习惯了被告周围的生活环境,故仍以随被告生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瑞仙与被告翟起超离婚。 二、婚生女翟盈盈、翟香茹由原告李瑞仙抚养;婚生女翟晓茹、婚生子翟树续由被告翟起超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瑞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李子恒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毕小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