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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德福与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居委第二居民小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894号 原告李德福,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居委一里庄24号。 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居委第二居民小组。 负责人刘铁旦,该组组长。 原告李德福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894号
原告李德福,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居委一里庄24号。
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居委第二居民小组。
负责人刘铁旦,该组组长。
原告李德福与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居委第二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白云观居委二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子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云观居委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德福诉称,2000年1月3日,被告占用原告宅基一处,经双方协商,被告赔偿原告12675元。因被告当时资金困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2675元及利息11401元。
被告白云观居委二组辩称,原告持有的原组长王群出具的欠条已十多年,为什么至今未还?王群不任组长时,未向现任组长移交帐目及现金,究竟本组以前有多少外债不清楚。况且现在本组也未有资金偿还外债,要求依法给予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3日,被告白云观居委二组(原上蔡县蔡都镇大刘村委二组)规划宅基时,组长王群、会计王成功与原告李德福协商,占用原告李德福开办面粉厂的土地南北长1.5米,东西宽7.5米。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2675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当时被告未付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大刘二组欠李德福现金壹万贰仟陆佰柒拾伍元正(12675元)欠款人王群、王成功2000、元、3号”。该借条加盖有上蔡县蔡都镇大刘村委二组的财务专用章。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人王群、王成功的当庭证言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白云观居委二组规划宅基时,占用借原告李德福的土地,约定给付原告补偿款12675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因被告未付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虽然未注明还款时间,但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该损失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为宜。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居委第二居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德福欠款126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居委第二居民小组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子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小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