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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与李献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刘婷,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红旗岭农垦社区C区东风岭小区六委50栋173号。身份证明号码:2305241198609141821。 被告李献峰,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刘婷,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红旗岭农垦社区C区东风岭小区六委50栋173号。身份证明号码:2305241198609141821。
被告李献峰,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塔桥镇白桂庙村委34号。身份证明号码:412825197703280274。
原告刘婷与被告李献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献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婷诉称,其与被告李献峰200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子女。被告脾气暴躁,常常无故殴打原告,且被告不务正业,多次被判刑。在原、被告相识的8年中,被告有一半时间在监狱中度过。被告多年来没有尽到一个父亲、丈夫的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献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婷与被告李献峰200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浩,2011年4月15日生育一女李慧。李浩现随被告的母亲生活,李慧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多次被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2010年6月15日李献峰因盗窃证据不足被释放证明书、2010年6月16日李献峰被取保候审决定书、2009年10月20日李献峰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书、(2011)狱字第1101号罪犯入监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多次入狱,但一方入狱并不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条件,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所诉,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婷要求与被告李献峰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李子恒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耿继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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