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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上蔡县支行与陈罗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79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上蔡县支行)。 负责人戚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上蔡县蔡都镇南街49-1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79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上蔡县支行)。
负责人戚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上蔡县蔡都镇南街49-1号
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罗东,又名陈西东,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上蔡县蔡沟乡方刘小学教师,住上蔡县蔡沟乡中陈村委后陈村。
原告中国邮政上蔡县支行与被告陈罗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涛、常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罗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行受上蔡县财政局委托为上蔡县教育系统所有教师代发工资。被告原系上蔡县蔡沟乡方刘小学教师,被告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后,按上蔡县财政局通知,从2011年8月停发被告工资。因原告单位职工操作失误,于2011年10月8日、10月31日分两次往被告工资账户转入两个月的工资共计3342.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绝偿还。为此要求被告返还现金3342.4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原告与上蔡县财政局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中国邮政上蔡县支行为上蔡县教育系统所有教师代发工资。被告陈罗东原系上蔡县蔡沟乡方刘小学教师,2011年7月份被单位开除并停发以后的工资。原告单位职工因操作失误,于2011年10月8日、10月31日分两次往被告在原告单位工资账户(605116104200164547)转入工资合计3342.4元。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陈罗东返还该款未果,酿成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蔡县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罗东返还不当得利款3342.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发工资协议复印件、上蔡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出具的证明、蔡沟乡中心学校在职人员7-9月工资表三份、被告工资账户2011年10月8日至12月21日交易明细、原告中间业务系统代发工资成功交易列表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中国邮政上蔡县支行职工操作失误,在被告被开除停发工资后把别人两个月的工资3342.2元打入被告工资账户。被告占有不予返还原告属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罗东返还3342.4元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财产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上蔡县支行3342.4元。
如果被告陈罗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罗东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方秋敏
人民陪审员  葛全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