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238号 原告冀彭飞,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齐海乡柴冀村委10793号。身份证明号码:412825198405226119。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纯理,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明号码:412825198802112520。 原告冀彭飞与被告罗纯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彭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纯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彭飞诉称,其与被告罗纯理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另觅新欢,现与人私奔。原告与被告娘家联系,其娘家人明知被告的想想情况却不告知原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罗纯理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冀彭飞与被告罗纯理2005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而后同居生活,2010年8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冀天龙,2006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冀宇琦(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5月30日生育一双女儿冀宇楠、冀宇婷(现随被告生活)。同时查明,冀宇楠的户口本上的出生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原、被告结婚后,不断因家务琐事生气。2013年9月20日,被告因与原告生气带着女儿冀宇楠、冀宇婷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以其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本诉。经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同意被告带走的二个女儿由被告自行抚养,儿子冀天龙、女儿冀宇琦由原告自行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民政局的结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柴冀村委证明、证人冀娜、冀海遵的当庭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相互关爱,相互尊敬,为和谐家庭尽心尽力,但二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因与原告生气于2013年9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即不与原告联系、也不与在家的二个子女联系,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之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在家的二个子女,被告自行抚养其带走的二个女儿,原告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冀彭飞与被告罗纯理离婚。 二、婚生女冀宇琦、婚生子冀天龙由原告冀彭飞自行抚养,婚生女冀宇楠、冀宇婷由被告罗纯理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冀彭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毕小强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继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