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关金朴与被告周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666号 原告关金朴,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塔桥镇三李村52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412021067。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举,男,1978年1月15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666号
原告关金朴,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塔桥镇三李村52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412021067。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举,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东郊路73-1-8号,系上蔡县塔桥二中教师,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801150358。
原告关金朴与被告周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金朴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金朴诉称,2012年9月15日,被告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现金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
被告周文举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被告周文举向原告关金朴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关金卜现金伍万元整,时间为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9月19日。412825197901150358,借款人:周文举2012年9月19日”。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周文举偿还原告4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为此,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份,证人张更有、贾华中的当庭证言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周文举向原告关金朴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虽偿还原告4000元,但下余本金46000元经原告追要至今未还,引起本案纠纷,其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偿还下余本金46000元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为月息2分的问题,虽然原告提供了证人的当庭证言,但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但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文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金朴借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文举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李子恒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小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