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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国林与被告尼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768号 原告尼国林,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黄庄村。 被告尼四清,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尼国林与被告尼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一初字第1768号
原告尼国林,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黄庄村。
被告尼四清,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尼国林与被告尼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尼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尼四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尼国林诉称,被告于2009年、2010年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和15000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1年7月归还5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推脱不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尼四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尼国林现金壹万元整,尼四清,2009.3.18。后被告又分别于同年3月底、9月初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未给原告出具相关证明。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0年7月归还原告5000元,并向原告又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尼四清,2010.7。2011年7月12日,经原告追要,被告又归还原告5000元,并在2010年7月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加注一句:“2011年7月12日还款伍仟元整(5000元)下欠壹万元。”2012年7月原告在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被告又在该借条上加注一句:按还款当时活期结清利息。但剩余款项经原告追要,被告均予以推脱不还,由此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两份,证人尼栓柱的当庭证词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尼四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尼国林借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尼四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远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新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