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612号 原告陈广飞,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王营村4448号。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02130513. 被告李志清,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0725199110111227. 原告陈广飞与被告李志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广飞诉称,2012年5月7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因生气打架被告于同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志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广飞经人介绍与被告李志清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7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因生气打架被告于同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王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人何水深、韩佩的当庭证言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美满家庭。但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因生气原告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不归,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广飞与被告李志清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款额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子恒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