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390号 原告李跃进,又名李要进,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塔桥镇孟赵村委44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5902071011。 被告董暖,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委。身份公民号码:412825196812136146。 被告梁飞祥,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董暖长子。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910296134。 被告梁高坡,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董暖次子。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310236116。 原告李跃进与被告董暖、梁飞祥、梁高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跃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暖、梁飞祥、梁高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跃进诉称,2011年9月开始,原告跟随被告董暖的丈夫梁四群打工。2012年2月5日,梁四群与原告结算,梁四群应支付原告工资4550元。2012年11月,梁四群去世。被告系梁四群的继承人。梁四群去世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55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告李跃进随梁四群到兰州“祥和家园”打工。2012年2月5日,原告李跃进与梁四群进行结算,梁四群欠原告工钱4450元。结算后,梁四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李要进工资肆仟伍佰伍拾元正﹤4550.00元﹥2012、2、5号”。被告出具欠条时将李跃进写成李要进。后经原告追要,梁四群未清偿上述款项。2012年11月,梁四群去世。同时查明,董暖系梁四群的妻子,梁飞祥、梁高坡系梁四群的儿子。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梁四群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2011年9月,原告李跃进随梁四本群到兰州“祥和家园”小区打工,2012年2月5日通过结算,梁四群拖欠原告李跃进工钱4450元,并李跃进出具欠条一份,这足以证明,李跃进与梁四群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李跃进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务,梁四群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工资。2012年11月,梁四群去世,被告董暖、梁飞祥、梁高坡系梁四群的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应当承担梁四群的对外债务。原告与梁四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可随时主张权利。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暖、梁飞祥、梁高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跃进劳动报酬44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三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