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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66年7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44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66年7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20时50分,被告人马XX醉酒后驾驶一辆海格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码为皖D52829,行驶至汝南县旗杆街中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9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游大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继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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