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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1年07月15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1年07月15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13时06分,被告人马XX酒后驾驶一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无车牌号,行驶至汝南县常兴乡大王庄村曾楼路口南5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2014)1878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告人马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潘某某、马某甲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马XX被行政处罚证明,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证明、查获录像光盘,被告人马XX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无有效驾驶证上路行驶,系无证驾驶。被告人马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已因危险驾驶受过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继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大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