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艾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XX,男,1969年03月0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XX,男,1969年03月0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06日21时16分,被告人艾XX醉酒后驾驶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无车牌号码,行驶至滨河大道东十字路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艾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3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艾XX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各一份,检验鉴定报告一份,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公(交)行罚决字(2014)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驻公交决字(2014)第411727-2900102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各一份,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一份,交警大队民警商守伟、王国强出具查获经过各一份,艾保才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艾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XX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