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09日20时50分,被告人沈XX醉酒后驾驶一辆杂牌两轮摩托车,无车牌号,从汝南县三里店乡十里铺村喝完酒回家途中与尹红伟发生纠纷,对方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0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游大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继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