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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68年05月22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11月0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68年05月22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11月0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月0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03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杨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车牌号为豫Q0F617的力帆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梁祝大道与汝宁大道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杨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鲍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汝公(交)行罚决字(2014)0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南县看守所出具的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驻公交决字(2014)第411727-29001026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822号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03日起至2014年12月0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清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