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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被告人姚XX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11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被告人姚XX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11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姚XX酒后驾驶一无车牌号码的“钱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汝南县张楼镇至金铺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汝南县张楼镇孔庄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盛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民警王国强、商守伟出具的查获证明,被告人姚XX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检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执行拘留回执、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