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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出生于1958年3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出生于1958年3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月2日两次将汝南县板店乡苏庄村小龚庄北的一条南北沟东侧的杨树86棵砍伐。经鉴定,该86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9.228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汝南县林业局立木材积推算报告,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出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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