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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胜利与被告王根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1058号 原告邵胜利,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根上,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邵胜利诉被告王根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旗独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1058号
原告邵胜利,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根上,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邵胜利诉被告王根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旗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根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胜利诉称:2013年1月22日,被告王根上购买原告邵胜利化肥共计欠款16626元,并向原告邵胜利出具欠条一份。后此款经原告邵胜利索要,被告王根上至今未付。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邵胜利化肥款16226元。
被告王根上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被告王根上赊账购买原告邵胜利化肥,共欠款16226元,被告王根上向原告邵胜利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邵胜利化肥款壹万陆仟贰佰贰拾陆元,小写:16226.00欠款人:王根上2013年元月22日”。此款后经原告邵胜利追要,被告王根上拖欠至今,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邵胜利与被告王根上就买卖化肥达成合意,双方即成立买卖合同。该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后,原告将化肥交付被告,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告完成交付义务。被告购买原告化肥欠下货款16226元,经原告索要,被告对该欠款拖欠至今没有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根上偿还原告邵胜利化肥款162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王根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根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