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1196号 原告刘绘,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任新安,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绘诉被告任新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华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新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绘诉称,2000年3月份,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刘绘不顾家人的反对于2002年10月份与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3年7月15日,原、被告生育长子任某。同年9月6日,双方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19日,原、被告生育次子任某甲。自从生育次子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生气并打骂原告,而且被告还到原告娘家闹事。2014年1月,原、被告协商离婚未果,原告现无法容忍被告酒后闹事的恶习。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任某归被告抚养,次子任某甲归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帮助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任新安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份,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10月份,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与被告父亲一起生活。2003年7月15日,原、被告生育长子任某;同年9月6日,双方在汝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19日,原、被告生育次子任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刘绘婚前财产:棉被四双,现在被告任新安家。被告任新安婚前财产:平房三间,棉被两双,双人床一张;原、被告婚后添置财产有海尔牌冰箱、格力壁挂空调、洗衣机、29英寸彩色电视机各一台,轻骑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两轮电动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木制单人床一张,2003年,自建门楼两个,2013年5月份,被告任新安购买二手解放牌大货车一辆,价值170000元。婚后债务128000元(中国农业银行汝南支行贷款50000元,借霍明20000元、任静18000元、冯志强10000元、付胜利10000元、王鹤仙5000元、李艳萍5000元、付东升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双方了解较为充分,感情较好。原、被告结婚12年中双方共同抚养两个子女,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平时的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多一些沟通,少一些指责,多一些关爱,少一些冷漠,用善良、宽容、真诚之心相待,原、被告和好有望。原告主张与被告的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这也说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及挽回婚姻的愿望。综上分析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绘要求与被告任新安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华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