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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E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初字第0222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E某某,女,新加坡公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E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E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初字第0222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E某某,女,新加坡公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E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E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学习期间相识,2010年2月在新加坡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2月生育双胞胎女儿LI某、LI某某。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因文化差异,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LI某、LI某某由被告抚养。
被告E某某辩称:双方因为生活习惯及文化差异,对一些事情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我同意离婚。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希望原告能经常看望孩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双方在新加坡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E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出生医学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某、被告E某某于2008年相识、恋爱,2010年2月22日在新加坡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日双方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LI某和LI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在家庭生活、子女教育问题上因看法不同,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既影响了双方的身心健康,亦不利于孩子成长,二人由此产生了离婚的想法。法庭审理期间,经征询双方意见,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文化背景不同,其脾气性格、处世态度方面存在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通过双方调适仍无法克服,以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综上,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E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LI某和LI某某由被告E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E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米宏伟
审判员  郭 燕
审判员  马殿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