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侯某某,女,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
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侯某某,女,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2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和其大吵大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初被告侯某某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据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侯某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省黄泛区农场高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三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已构成事实婚姻,是合法夫妻关系;2、证人李某甲(原、被告之女)、李某(原、被告之子)证言两份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高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生气,2001年初被告侯某某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程会杰提供的证据,被告缺席未质证,应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经人介绍于1982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产生纠纷,2001年初被告侯某某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女李某甲、子李某均已成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吵架生气,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廖锡春
审判员  郭胜利
陪审员  吕喜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娜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龚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