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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丽诉被告王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060号 原告杨丽,女,1962年生。 被告王显玲,女,1966年生。 原告杨丽诉被告王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起诉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到庭参加诉讼,被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060号
原告杨丽,女,1962年生。
被告王显玲,女,1966年生。
原告杨丽诉被告王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起诉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显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借我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经催要不还。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被告所写借条一张。内容是:借杨丽现金10万元,2014年1月28日。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显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4年1月2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单。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本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预交,汇款账号:41001551418050002096。开户银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收款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中淮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