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陶某某,男,1962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被告杜某某,女,1987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冯永军系河南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廖树桐、被告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期间,共给被告彩礼等5万余元,后被告又要求原告给建房款10万元。原告就借钱交与被告,2011年6月被告儿子死亡,原告找被告要求返还建房款,遭到拒绝,他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1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相符,被告收到10万元,8万元由被告丈夫给,2万元由被告老公的母亲给的,是彩礼钱,不符合法律返还的规定,8万元是她老公存的钱,因为结婚办事用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陶某甲与被告杜某某经媒人郑某某介绍于2011年2月结婚,期间,原告方给被告彩礼3万余元,后原告又经媒人郑某某被告告给购房款10万元,2011年6月被告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建房款,但被告一直没有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为儿子结婚,给付被告建房款10万元现房屋未建,被告应予返还,因陶某甲与被告已经结婚且生育一子,可酌情部分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返还原告陶某甲建房款5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俊杰 审 判 员 王全林 人民陪审员 赵 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邬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