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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 原告李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
原告李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六月初二生育一女,取名殷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常借酒无故闹事,致使原、被告结婚多年但感情无法沟通,语言难以交流。为了孩子,为了来之不易的家,原告一忍再忍。但近几年,被告已是完全酒依赖,无酒心烦闹事,有酒酒后胡编乱骂,经常对我殴打,对孩子也产生了很坏的影响。被告在外无所事事,经常找他人借钱。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丧失殆尽,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不抚养一方给付抚养费。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一套平均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在外务工,挣的钱每月给原告寄2000多元的生活费。这两个月没有给原告寄钱,原告就要给我闹离婚。房子是借钱买的,被告打工挣钱把钱还上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殷某甲。原告以其与被告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经常酗酒闹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李某请求与被告殷某某离婚,被告殷某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长达15年之久,婚后又育一个孩子,孩子已经十四周岁,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只要原、被告双方多交流、多沟通,相互理解,彼此珍惜难得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