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徐云诉被告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陈明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徐云,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任玉华,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永,系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负责人。 被告陈明永,男,4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徐云,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任玉华,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永,系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负责人。
被告陈明永,男,40岁,住息县。
原告徐云诉被告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陈明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云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陈明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4日,被告为了开发房地产,以“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名义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用我家四亩半耕地建房对外出售,并承诺给我“位于北第二条街路北56-59号四间地皮”作为回报。我的地已被被告推成平地,尚未建房。我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四间地皮,未果。后经查实,该四
间地皮根本不存在,这时方知上当受骗。被告欺骗我签订合同,侵占我的耕地,违反法律规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我的四亩半耕地。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息县东岳镇文欣苑社区、陈明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云系息县东岳镇街村徐围孜组村民。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示,徐云承包耕地面积为3.63亩,承包人口3人,发包方为息县东岳镇街村村民委员会,发包时间为“98年9月”。原告提交的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显示,徐云作为户主,承包田人口为4人,计税面积为5.45亩,发证日期为2003年5月30日。徐云以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为由起诉来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四亩半耕地。庭审中,原告只向法庭提交了协议书的复印件,法庭要求原告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实并向其释明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原告期满未向法庭提交协议书原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徐云出具了其与东岳镇文欣苑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的复印件,但未提供原件,该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实,其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因此,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云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徐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