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霍彦华诉被告黄金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霍彦华,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金城,又名黄金洲,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霍彦华诉被告黄金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霍彦华,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金城,又名黄金洲,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霍彦华诉被告黄金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一份,协议签订转让房地产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协议,原告把房款付给被告后,无法得到房地产使用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房地产转让金23.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8万元,共计31.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霍彦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房地产转让协议、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黄金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原告霍彦华与被告黄金城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黄金洲)将位于息县东岳镇南街兽医站门面一间两层及门面南墙向南2.5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霍彦华),转让款为23.5万元。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一方违约致协议不能实现,须承担违约金80000元。”该协议书上甲方只有黄金洲一人签名,且签订协议时黄金洲妻子不在场。庭审中,原告称签订协议时黄金洲未出示房屋产权证件,但黄金洲签订协议时向原告称房屋产权登记在黄金洲一人名下。协议签订的当天,原告霍彦华给付黄金洲5万元。2011年12月23日,原告霍彦华又给付黄金洲18.5万元。原告给付完转让款后,向被告要求交付房屋,但遭到被告妻子的阻拦和拒绝。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后原告无法与被告黄金洲取得联系。原告现无法取得房屋,遂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转让金23.5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系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另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反之无效。黄金洲与霍彦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转让的房屋系黄金洲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黄金洲转让该房屋须黄金洲妻子同意,但原、被告签订协议时黄金洲妻子未到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在原告霍彦华要求黄金洲交付房屋时,又遭到黄金洲妻子的拒绝。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未得到黄金洲妻子的追认,该协议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黄金洲因无效合同取得23.5万元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霍彦华。因此,原告霍彦华要求被告黄金洲返还转让款23.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第四条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当然无效,原告霍彦华要求被告黄金洲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黄金洲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霍彦华的损失。原告霍彦华的损失为转让款23.5万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金城(又名黄金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霍彦华房地产转让款2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黄金洲收到转让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25元,由被告黄金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辉

助理审判员  杨威

人民陪审员  王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