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2243号 原告付某,女,1986年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 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2243号
原告付某,女,1986年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
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06年农历2月26日举行婚礼,2014年3月25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7月20日生育婚生子刘某某,2008年农历3月19日生育婚生女刘子怡。因为被告经常赌博,并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每次都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提供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取款凭证。
被告辩称:赌博是赌了,夫妻两个吵嘴打架很正常,暴力没有,原告太夸张了,我是不同意离婚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06年农历2月26日举行婚礼,2014年3月25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7月20日生育婚生子,取名刘某某。2008年农历3月19日生育婚生女,取名刘某某。原告付某以被告刘某经常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问,且实施家庭暴力,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如诉求。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协助、相互关爱、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夫妻之间虽有争吵和矛盾,但是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鉴于原告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给予双方一次珍惜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150元,被告刘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熊懿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