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李甲,男,1947年3月21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甲要求宣告丁某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甲称:申请人的儿子李乙与丁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李丙和女儿李丁。李乙于2013年2月6日因病去世。丁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外出,从此未回过家,至今毫无音讯,现已有两年多时间,特依法申请宣告丁某某失踪。 经查:丁某某,女,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李甲的儿媳。丁某某的丈夫李乙于2013年2月6日因病去世。丁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6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丁某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丁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丁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仍 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申请人李甲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丁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子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炜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