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李某某,女,37岁,汉族,中专文化,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宗峻,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甲,男,41岁,汉族,中专文化,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建川,系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凡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9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3年8月25日婚生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多次争吵,被告对原告无端猜忌,经常跟踪、威胁原告,侵犯原告的隐私、侮辱原告人格,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已成为习惯,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父母也不尊重,现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俩经同学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在这十几年的婚姻中,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尽是忍让,因为我喜欢她,愿意付出我一生的感情,2002年,因生活上的小事,被答辩人就闹离婚,那时觉得是小事,后来才知道她外面有其他人。自2006年3月,被答辩人一直在金路工程打工,月工资500元,我父亲好意说把这工作辞了,另找工资高点的,结果被答辩人大吵大闹,至此她就早出晚归,孩子也不管,又闹离婚。2014年春节,被答辩人父亲生病,她去照顾不在家,我无意中发现她与一名男子的暧昧信件,第二天被答辩人就躲出家门,今年8月其离开家,在诉讼期间答辩人从被答辩人日记中发现多年来她一直与别人与婚外情。综上,期间我俩多次生气理由就是我给她娘家人的礼少了,没有钱,尽管她不顾家,但我还是原谅她,望法院本着从孩子成长有利原则出发,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1999年9月8日在平桥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8月25日婚生一女赵某乙。婚后初期二人关系正常,感情稳定,从2011年始,二人常因家务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12年7月,双方闹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前提,从本案庭审查明事实看,双方婚后感情一直正常,只是近两三年来因家务琐事闹气,而且,庭审中原告亦不能提供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与事实,现双方夫妻感情状况与事实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离婚的情形之一,为构建稳定的家庭关系,便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凡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明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