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成银与被告井立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827号 原告王成银,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告井立春,男,成年。 原告王成银与被告井立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凡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827号
原告王成银,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
被告井立春,男,成年。
原告王成银与被告井立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凡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成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井立春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份和2014年1月份,被告欠我工程款,经多次催要不给,无奈情况下给我打了两张欠条,分别是2012年3.1万元、2014年8000元,合计39000元。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还农民工工资款3.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在明港某工地承建工程,原告为其支模板,当时欠工钱3.1万元,2013年在湖北三潭工地干活,当时付一部分工钱,尚欠工钱8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30日、2014年1月28日为原告打欠条两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王成银3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正.2012年8月30号.井立春”。“欠条,今欠王成银湖北三潭工程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正).井立春.2014年1月28号”。因原告催要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钱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欠条为据,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欠款。原告诉之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井立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工钱3.9万元。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凡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明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