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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娜诉被告黄开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285号 原告祝娜,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黄开路,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生。 原告祝娜诉被告黄开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政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0日开庭进行
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2285号
原告祝娜,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黄开路,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生。
原告祝娜诉被告黄开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政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娜、被告黄开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结婚,婚后6年多次因钱生气,被告经常在外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2013年两人看病要孩子,全是娘家拿钱;怀孕后,所有支出均由娘家承担。2014年1月28日,原告住院生孩子,被告也没在医院照料。至孩子出事,被告也没有尽到做丈夫、父亲的责任。2014年4月17日,原告被迫离开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小孩吃奶粉看病,都是由娘家照料。而且,6月27日,被告还给别的女人送玫瑰花、吃饭。因此,原告以双方的感情不合为由要求离婚;孩子黄晓雅户口迁到女方户口本上,抚养权归女方,每月给女方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18周岁;医院赔对孩子小宝出事的赔偿款应给女方60%。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可归原告抚养,户口也可以迁,抚养费应当按照工资的30%支付,我每周要享有探视权,中途如果出现不让我看孩子和更改孩子姓氏的问题,我将拒绝支付抚养费,等孩子大些我将向法院申请要回抚养权;关于经济分割,我同意先还清婚姻中的共同债务,剩余再进行分配。关于赔偿款6万元用途如下:还债务人涂磊2万元(用于她生孩子8000多元,孩子在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用去10000多元),黄春生1万元,黄开芳8000元,她本人已经拿走2万元,我给她卡转一笔3200元,给她交养老保险2900元,所以现在不存在财产分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结婚,婚后双方经常矛盾不断,经常因琐事生气吵闹。2014年1月28日女方在医院生下一对双胞胎。1月30日,双胞胎中的其中一个在医院出事,医院赔偿6万元。出事后,被告没有尽到父亲、丈夫的义务,原告因此而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至今。
另查明,被告黄开路在平桥区计生委人口监控大队工作,工资每月1800元左右。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吵闹。原告因感情不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果,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黄晓雅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期内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原、被告的婚生女黄晓雅现处于正在哺乳期,原告诉请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孩子户口迁到女方户口本上,因该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相同的抚养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被告在平桥区计生委人口监控大队工作,工资每月1800元左右,根据其负担能力和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500元/月。在必要时需增加抚养费的,原告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的6万元的赔偿款,被告辩称用于偿还债务和用于家庭开支,但是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开支,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酌定为被告黄开路给付原告15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祝娜与被告黄开路离婚;
双方的婚生女黄晓雅归原告抚养,被告黄开路于每月向黄晓雅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黄晓雅年满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
被告黄开路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祝娜共同获得的赔偿款15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王 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明泽

责任编辑:海舟